(2017)鲁079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安庆、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庆,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新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谭春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630号申请人:赵安庆,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华,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制造产业园汉江西街以南、海丰路以东。法定代表人:谭春艳,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华新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泰祥街1号。法定代表人:谭春艳,董事长。被申请人:谭春艳,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申请人赵安庆与被申请人山东乾宏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潍坊华新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谭春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安庆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81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81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安庆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孙小玮审判员 李玉乐审判员 辛光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训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