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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连君、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君,赵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707号原告:王连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旭东,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君与被告赵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君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