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7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连君、赵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君,赵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7707号原告:王连君,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赵旭东,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君与被告赵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连君负担。审 判 员 朱浩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马海航?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