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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丙德、张红卫等与白俊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德,张红卫,张红军,张春叶,白俊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243号原告:张丙德,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红卫,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原告:张红军,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春叶,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兴,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俊生,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耀龙,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丙德、张红卫、张红军、张春叶与被告白俊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