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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10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达惠与顾先良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惠,顾先良,柯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215号原告:王达惠,女,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先良,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柯雪梅,女,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王达惠与被告顾先良、柯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达惠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达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兰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