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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魏魏与赵全会、刘宁、刘霖、刘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魏魏,赵全会,刘震,刘宁,刘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720号申请执行人张魏魏,男,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全会,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震,男,汉族,1997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宁,女,汉族,1999年1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霖,男,汉族,2010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张魏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全会、刘震、刘宁、刘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全会、刘震、刘宁、刘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全会、刘震、刘宁、刘霖在继承范围内银行存款7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