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12执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李冬初与廖海泉、周春莲、杨贤锋、汪文斌追偿权纠纷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初,廖海泉,周春莲,杨贤锋,汪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冬初,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廖海泉,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周春莲,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贤锋,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汪文斌,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关于李冬初申请执行廖海泉、周春莲、杨贤锋、汪文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汪文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34.43元,现因临柜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文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34.4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伟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