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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覃超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覃超保,黄学京,刘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5栋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975909152。负责人:李伟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超保,男,199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学京,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欧,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超保、黄学京、刘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8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