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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汪立群与吴悠、凡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立群,吴悠,凡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206号原告:汪立群,男,1977年4月2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吴悠,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凡凯,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17132064479),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4号。代表人:吴旭春,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汪立群与被告吴悠、凡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汪立群负担。审 判 员 楼力钧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许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