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连娣、李荣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连娣,李荣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财保32号申请人:张连娣,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申请人:李荣杰,男,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人张连娣与被申请人李荣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李荣杰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荣杰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案保全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敏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