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傅明香、金银慧与陈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明香,金银慧,陈梅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827号原告:傅明香,女,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金银慧,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兆岳,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卞婧娴,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梅东,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金湖县,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傅明香、金银慧诉被告陈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傅明香、金银慧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明香、金银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傅明香、金银慧负担。审判员 陆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栾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