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培元与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元,郑美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738号原告:吕培元,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周云杰,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美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吕培元与被告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吕培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培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76元,减半收取6138元由原告吕培元负担。审 判 长 唐旭霞人民陪审员 李 皎人民陪审员 宋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