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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吕培元与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培元,郑美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4738号原告:吕培元,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常国、周云杰,系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美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五华区。原告吕培元与被告郑美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吕培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培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76元,减半收取6138元由原告吕培元负担。审 判 长  唐旭霞人民陪审员  李 皎人民陪审员  宋 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