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冰与覃木贤、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冰,覃木贤,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832号原告:廖冰,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玉婵,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木贤,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原玲,女,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廖冰与被告覃木贤、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廖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廖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廖冰已预交),由原告廖冰负担。审判员 陈庆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