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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映斌、陈晓玲、杜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宜辉,陈晓玲,张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杜宜辉,女,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1964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映斌、陈晓玲、杜宜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7)川1622执47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雷拥军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