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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昌盛与余李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盛,余李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879号原告吴昌盛,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祝军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李仁,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盛诉被告余李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盛负担。审判员  程晓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