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昌盛与余李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盛,余李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879号原告吴昌盛,男,199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委托代理人祝军强,德兴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李仁,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昌盛诉被告余李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昌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昌盛负担。审判员 程晓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