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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王晓磊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华,王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郑玉华,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王晓磊,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郑玉华与王晓磊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晓磊向申请执行人郑玉华支付工程款19565元、违约金1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7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3元以及未缴纳的案件诉讼费275元,合计30953元。但被执行人王晓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磊名下的存款3095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余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