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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441号

(2017)陕0924执441号申请人刘道明与被执行人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道明,龚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刘道明,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向阳镇。被执行人龚宪松,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高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道明与被执行人龚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龚宪松归还刘道明借款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刘道明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宪松在2017年10月11日前已将10000元执行标的款全部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刘道明。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良

审判员 苏武榜

审判员 王雪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