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9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林清与朱钱凯、朱建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林清,朱钱凯,朱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026号原告:韦林清,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钱凯,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朱建东,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北路**号。负责人:吴小荣,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韦林清与被告朱钱凯、朱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韦林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韦林清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