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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忠朝与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忠朝,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119号原告:赖忠朝,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重庆市潼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双,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贤珍,女,生于1980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洪卫,女,生于1950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沛鑫,男,生于2000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帝宗,男,生于2008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沛鑫、邓帝宗法定代理人:杨贤珍,女,生于1980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忠朝与被告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忠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忠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忠朝承担。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