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赖忠朝与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忠朝,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119号原告:赖忠朝,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重庆市潼南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双,重庆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贤珍,女,生于1980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洪卫,女,生于1950年9月15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沛鑫,男,生于2000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帝宗,男,生于2008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邓沛鑫、邓帝宗法定代理人:杨贤珍,女,生于1980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忠朝与被告杨贤珍、邓洪卫、邓沛鑫、邓帝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忠朝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忠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忠朝承担。审判员 李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