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孙柏白山丰润置业有限公司及马淑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柏,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马淑芹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柏,男,1959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广厦安居3号014室。法定代表人:魏恒山,系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马淑芹,女,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再审申请人孙柏因与被申请人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一审第三人马淑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孙柏申请再审称,1.孙柏的回迁房原定是五层,而现在回迁房属于六层这是不争的事实。2.一审、二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从而导致错判。3.丰润公司给白山市丰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楼层的行为,足以证明丰润公司的欺诈事实。4.丰润公司在未明确告知孙柏一楼(车库)不计算为楼层前,就应当认定其有欺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调取的白山市房产测绘中心核定的楼盘表登记显示,孙柏的回迁房屋即为5单元501室,与双方签订的《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一致,孙柏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回迁房屋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非《产权调换安置协议书》约定安置的房屋,故对孙柏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大江代理审判员 李景君代理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