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钟梅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钟梅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1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井冈山市茨坪红军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814924703588。法定代表人:尹小彪,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冈,该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海,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梅古,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章全,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钟梅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钟梅古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令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钟梅古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错误。仲裁机构和一审均认定钟梅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仲裁机构无权审理劳务关系,且劳务关系中的侵权纠纷不应适用《工伤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一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钟梅古辩称,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钟梅古的工伤已经有关部门认定和仲裁、一审确认,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梅古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钟梅古劳动争议申请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钟梅古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0月,钟梅古被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聘用为环卫工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6月23日21时许,钟梅古在井冈山市××红军北路井冈山宾馆附近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交通事故赔偿已向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调解结案。2016年6月1日,井冈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井人社伤认字[2016]第3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告钟梅古为工伤。2016年10月24日,吉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钟梅古所受工伤为伤残捌级。2017年2月4日,钟梅古向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20日,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如下:1.被申请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向申请人钟梅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0元(1530元/月x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0元(1530元/月x10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65元(1530元/月x21个月x50%);2.被申请人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向申请人钟梅古支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3.驳回申请人钟梅古的其他仲裁请求。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钟梅古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案件争议焦点:1.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梅古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2.钟梅古是否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关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与钟梅古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本案中,钟梅古1951年12月11日出生,2011年12月11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交通事故发生时,钟梅古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要求确认其与钟梅古不存在劳动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应受行政前置性法律规定的约束,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对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关于钟梅古是否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述司法解释、实施意见中均没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有社会保险待遇、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作出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而作为一名劳动者,理应获得平等的对待,故认定钟梅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应支付钟梅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钟梅古未参加工伤保险,故计算基数应以其本人实际工资为准,即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应支付钟梅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0元(1530元/月×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0元(1530元/月×10个月)。因钟梅古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的规定,综合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应支付钟梅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钟梅古因这次工伤产生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根据《江西省事实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综上所述,井冈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井劳人仲案字(2017)第5号裁决正确,故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要求驳回钟梅古劳动争议申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钟梅古请求依法驳回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诉讼请求的辩解,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2)》第二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钟梅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65元;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钟梅古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260元;三、驳回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该条可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关系存续的先决条件,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钟梅古已逾63周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之间系劳务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故对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提出一审判令其支付钟梅古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错误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7)赣088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二、井冈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所无需支付钟梅古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由钟梅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晨审判员 张雪春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