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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文物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文物管理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366号原告: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敦化市文物管理所,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波,所长。原告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敦化市文物管理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大业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