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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利华、吴仁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利华,吴仁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利华,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仁显,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利华与被执行人吴仁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3458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6541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且已经分配。被执行人吴仁显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同意在参与分配后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故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文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7执632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人民陪审员  潘德成人民陪审员  王晓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