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5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永坤与何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坤,何留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982号原告:安永坤,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何留祥,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安永坤与被告何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永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坤以与被告何留祥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安永坤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永坤负担。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李家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垂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