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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永坤与何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永坤,何留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982号原告:安永坤,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何留祥,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安永坤与被告何留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安永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永坤以与被告何留祥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安永坤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永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永坤负担。审 判 长  陈夏宽人民陪审员  余正春人民陪审员  李家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垂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