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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刘亚杨与张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杨,张南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2962号原告:刘亚杨,女,,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刘虹,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成文,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南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刘亚杨与被告张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亚杨的委托代理人刘虹、被告张南伟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南伟、邓国庆赔偿5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张南伟、邓国庆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3日17时30分,被告张南伟驾驶粤18-×××××号拖拉机沿英德市西牛街往新和路行驶至西牛大桥东市场路段时,与原告刘亚杨发生碰撞,原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后认定:张南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亚杨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经与被告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张南伟10天内付款5000元刘亚杨;张南伟两年内付清欠款5000元给刘亚杨。签订协议后被告张南伟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另外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支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原告提供了身份证、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本院经查实,原告所诉请的事实由事故认定书及原被告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实,其中赔偿协议书约定:一、张南伟10天内付款5000元刘亚杨;二、张南伟两年内付清欠款5000元给刘亚杨;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以后双方不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签订协议后被告张南伟仅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另外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支付,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南伟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是原、被告自行协商、真实意思的表现,双方予以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张南伟在支付5000元赔偿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赔偿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张南伟提出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告仅依据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000元,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没有主张其他的费用,本院依法不予审理,且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与协议的关联性,因此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南伟赔偿赔偿原告刘亚杨损失5000元。(上述赔偿款限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张南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倩文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案号附上,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