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执3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胡秀粉申请执行冯春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粉,冯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3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胡秀粉,女,1957年6月5日生。被执行人冯春娟,女,1976年1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6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冯春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春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春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22016355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