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柏发成与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发成,王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139号原告:柏发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国海,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发成诉被告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柏发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柏发成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柏发成承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