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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柏发成与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发成,王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139号原告:柏发成,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王国海,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发成诉被告王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柏发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国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柏发成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合计50元,由原告柏发成承担。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