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继锋与李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继锋,李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4108号原告:李继锋,男,1977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富彦,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系原告弟弟。被告:李国俊,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李继锋与被告李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实际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继锋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李继锋。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