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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孙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云,孙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888号原告:王丽云,现住白山市。被告:孙跃刚,现住白山市。原告王丽云与被告孙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送达,被告孙跃刚的电话现已空号,联系不上此人,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