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买买提敏.买买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麦麦提敏·麦麦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374号原告: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谢邦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伟,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纯,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麦麦提敏·麦麦提,男,维吾尔族,1980年4月7日出生,住英吉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麦麦提敏·麦麦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93.54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6068.54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范 琥人民陪审员 马新军人民陪审员 秦贵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玉琼速 录 员 李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