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静与李卫新、孙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李卫新,孙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96号原告赵静,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卫新,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孙宝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李卫新、孙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静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