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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静与李卫新、孙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静,李卫新,孙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396号原告赵静,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卫新,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孙宝春,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静诉被告李卫新、孙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静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