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7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丽端与陈汇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端,陈汇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301号原告:王丽端,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汇源,男,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东段麦德龙对面兴祥大厦北面第三、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1312XA。代表人:耿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丽端与被告陈汇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丽端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对本案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婷婷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