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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依力哈木·艾米迪拉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力哈木·艾米迪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805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依力哈木·艾米迪拉,男,生于1989年8月1日,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60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依力哈木·艾米迪拉罚金一案,执行标的金额1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38.84元,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