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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催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3民催31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住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解培亮,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持有的号码3160005121100107、票面金额2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庆仁人民陪审员  颜 晨人民陪审员  刘春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