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执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1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湘112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湘1121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