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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董艳华与冯艳丽、田文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艳华,冯艳丽,田文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董艳华,女,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天合村吕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冯艳丽,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贵村马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田文会,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一组087号。本院在执行董艳华与冯艳丽、田文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董艳华申请撤回对冯艳丽、田文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