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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永好与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好,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670号原告:李永好,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056162。法定代表人:袁长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好与被告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永好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天长市汊涧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好撤诉。案件受理费62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永好负担。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登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