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圣青、李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圣青,李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圣青,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李云兰,女,1967年2月1日出生,住蓝山县。系周圣青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蓝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圣青、李云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