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4654顾本勤与周小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本勤,周小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654号原告:顾本勤。被告:周小松。原告顾本勤与被告周小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顾本勤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本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己减半),由原告顾本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枫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