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陈贺忠、通化市中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陈贺忠,通化市中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被执行人:陈贺忠被执行人:通化市中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贺忠、通化市中正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国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回国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