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23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翠婷与毛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婷,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3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翠婷,女,汉族,1967年3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毛生,男,汉族,1972年9月5日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李翠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生本院(2017)豫048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2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