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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诸暨鑫联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诸暨鑫联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江东工业园区江东四路以北光明中直河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培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鑫联欣展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开元村浪堰安置小区1298号。法定代表人赵国伦。原审被告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法定代表人王培火。上诉人浙江太子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89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不是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买卖合同的管辖约定不适用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区,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浙江太子龙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