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1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全红与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红,黄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1726号原告:张全红,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根,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告:黄源,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汉瑜,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原告张全红与被告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分别于2017年9月15日、2017年11月1日开庭,在2017年11月1日开庭时,由于原告张全红的委托代理人胡海根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全红负担。审 判 员 伍中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相因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