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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9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9668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苑路津西花园。法定代表人:杨炯祥,总经理。被告:李琴,女,汉族,出生年月不祥,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