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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中超、淇县皇家娱乐会所等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超,淇县皇家娱乐会所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591号原告:孙中超,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原告:淇县皇家娱乐会所,住所地: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环城东路中段东侧。负责人:白世玉,该公司经理。原告孙中超与被告淇县皇家娱乐会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孙中超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中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中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中超负担。审判员  康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