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执恢6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强实申请执行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实,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恢650-2号申请执行人:陈强实,男,汉族,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执行人: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会志,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强实与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有SCS系列电子汽车衡两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所有的SCS系列电子汽车衡两台(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负责保��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南正粮先锋粮库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