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漆丽娟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丽娟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67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丽娟,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西湖区,2017年2月22日因卖淫被行政拘留两日。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闵中林、梁亮,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丽娟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荣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丽娟及其辩护人闵中林、梁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漆丽娟在本市豫章路七天连锁酒店XXX房间内为被害人王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人民币450元嫖资。后漆丽娟打电话给熊某(另案处理)示意其通过电话对王某实施敲诈,熊某以漆丽娟系夜总会小姐需另外支付犒劳金否则带兄弟找麻烦为由胁迫王某��付财物,后王某被迫陆续转账总计人民币6800元至漆丽娟丈夫涂序斌的账户。2017年2月21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沿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将被告人漆丽娟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漆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漆丽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漆丽娟悔罪认罪,无前科劣迹���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漆丽娟的家属积极主动退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漆丽娟在本市豫章路七天连锁酒店XXX房间内为被害人王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人民币450元嫖资。后被告人漆丽娟打电话给熊某(另案处理)并让被害人王某接电话,熊某以被告人漆丽娟系夜总会小姐需另外支付犒劳金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支付财物,被害人王某将电话挂断,后熊某又打电话到房间对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被害人王某接到电话后,通过手机转账人民币800元到被告人漆丽娟提供的账户上。得逞后,熊某又连续四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漆丽娟,要其把电话给被害人王某接听,然后在电话里进行威胁,被害人王某通过手机,分别转账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至被告人漆丽娟提供的账户上��被告人漆丽娟将其中的4300元转账给熊某,自己分得2500元。2017年2月21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沿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将被告人漆丽娟抓获归案。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漆丽娟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7200元,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漆丽娟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犯罪事实方面的证据(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17日23时许,其在东湖区豫章路七天酒店310房间入住时,通过招嫖卡联系一女子提供性服务,并支付450元嫖资。后女子拨通了一男子的电话,并要其接电话,男子在电话里威胁,其被迫多次通过手机转��6800元给女子提供的账户上。(二)书证1.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王某分别通过支付宝支付450元嫖资及8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至漆丽娟提供的账户上。2.宾馆视频截图照片一张,证实2017年2月18日1时许,进入本市东湖区豫章路七天酒店310号房间为被害人提供卖淫服务的女子系被告人漆丽娟。3.情况说明两份,证实被告人漆丽娟供述的同案犯熊某的身份已经落实,侦查机关正对其进一步追查。被告人漆丽娟供述的安排其卖淫的老板“大姐”的身份待查。(三)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17日,其同事涂俊以老婆生孩子没时间接送被告人漆丽娟去卖淫为由,让其接送被告人漆丽娟,被告人漆丽���每天给其300元报酬。(四)辨认笔录1.被害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敲诈其钱财的系被告人漆丽娟。2.被告人漆丽娟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其辨认,通过电话恐吓方式与其共同敲诈勒索王某的同案犯系熊某。(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漆丽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接到“大姐”通知至豫章路七天酒店310房间卖淫,至房间后收取了450元嫖资,对房内男子提供性服务。之后电话示意同伙“老白”实施敲诈勒索,先后敲诈6800元,其将4300元转给熊某,自己分得2500元。二、量刑事实方面的证据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漆丽娟在案发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法犯罪记录。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漆丽娟2017年2月21日20时许,民警在本市沿江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将被告人漆丽娟抓获归案。3.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收条,证实被害人收到了被告人漆丽娟亲属退赔的72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漆丽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漆丽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漆丽娟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7200元,被害人王某对其行为予以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漆丽娟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丽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奚偲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