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卢胜祥与廖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胜祥,廖常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614号原告:卢胜祥,男。被告:廖常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胜祥诉被告廖常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胜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胜祥撤回对被告廖常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胜祥负担。审 判 员 饶林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郑志勇书 记 员 廖临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