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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辖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勇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双方在《劳务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委托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没有明确的约定,且被上诉人的诉请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委托合同》,故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应当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就安装工程办理结算,并按结算结果支付工程款300万元,虽然被上诉人的诉请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以及《材料采购委托合同》但该《劳务承包合同》对施工条件及材料设备、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故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安州辖区,故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重庆中达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杨 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