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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相荣与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荣,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498号原告:张相荣,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5日,四川省西昌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小文,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莹市溪口镇仪北路老邮局2-3号。法定代表人:钟兴贵,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陈刚,男,彝族,生于1979年8月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王金成,男,汉族,生于1963年12月14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荣与被告四川省广安佳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刚、王金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相荣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相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相荣负担。审判长  张先松审判员  贾启刚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