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152号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三岔口。法定代表人:冯振建,经理。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合,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86××××、统一信用代码9113××××0A)。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满天红食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乐陵市云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